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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/立院黨團 責任編輯/編輯部

國民黨以修正農會法3條條文讓農會具有「保險公司」賣人壽保險及產物保險保單的功能,修法過程不但粗糙,顯示其一黨獨大後,更加無視各項法律競合問題與可能衍生的弊端;觀諸國民黨立委提案修正之「農會法」,與現行農業發展條例第五十八條應「制定農業保險法」並不相同,也與目前政府已進行的「乳牛死亡保險」、「豬隻運輸死亡保險」、「豬隻死亡保險」等農業保險業務大相逕庭,國民黨讓農會像保險公司大賣保單,實在荒謬。


過去農漁會信用部因超貸所引起台灣金融秩序的危機,政府為重整金融秩序彌補呆帳的黑洞,耗費民眾資源,殷鑑不遠。而農業發展條例所定「制訂農業保險法」之規定,立法院也尚未完成制定,國民黨卻跳耀式地要直接修法,讓農會可以當「保險公司」賣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,令人匪夷所思。修法目的何在?係為農會經營?還是為個人甚或政黨掌控農會資源的手段?


而根據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,申設保險公司最低資本額為新台幣20億元,且因開辦初期費用高,為符合保險業資本適足率規定,更需持續性增資,未來資金,是否要再向農民募集?在法律規範不完整的情況下,是否成為另類的吸金模式呢?國民黨修正三條條文,只圖開一個讓農會經營保險業務的門,農會短期收益也許增加,但是長期呢?


保險業務、保單精算關係重大,在台灣就曾有外商保險公司,因為一張保單的精算錯誤,最後只能認賠退出市場,受害的是購買保險的一般大眾。未來如農會遇到同樣狀況,發生農會面臨倒閉時,受害的不只是買農會保單的人,更是與農會唇齒相依的農民。


保險業務是以大數法則為基礎,保險業者需以風險管理的專業(包括保險之精算)來經營。在台灣保險公司要達到損益平衡,平均要10年以上,同時除資本適足率規定外,還要按資本或基金實收總額15%提繳保證金,以台灣農會現有之規模、人力資源,真的有能力開辦保險業務?台灣保險市場壽險及產險公司已有56家,光是壽險就有31家,市場呈現飽和。農會真有市場競爭力?


過去政府曾積極推動「牲畜死亡保險」,已辦理者有乳牛死亡保險、豬隻運輸死亡保險、豬隻死亡保險,但對農民而言,保障仍嫌不足。現階段,立法院積極作為應是依據農業發展條例之規定,制定「農業保險法」具體規範農業保險之項目、範圍,以提供農民生活與產物更具體的保障,而非以修正三條農會法條文,讓農會去經營高風險的保險事業,這對農會或農民都無實質助益。修正三條條文讓農會當「保險公司」實在過於粗枝濫造!





2008/05/16 16:20:40民進黨電子報